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本條提及的類似貨物;指與核準註冊商標使用相同的商品。類似商品是指消費者在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等方面無法辨認來源,導致誤認、誤購的商品。同壹商標在視覺上無法區分或者略有不同;近似商標是指整體上不易區分和混淆的商標。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指商品銷售者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商標侵權,不得銷售。但是,要讓每壹個經銷商了解上千件商品的商標使用情況,並不容易。因此,我們必須結合實際情況,正確理解和適用本法的規定。未經授權,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商標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標識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符號,通過商標標識起到識別商品的作用。要求包括包裝、標簽、封條、說明書、證書和其他帶有商標的物品。因為商標是商標專用權的載體,偽造、制造他人的註冊商標或者擅自銷售這些商標,都是商標侵權。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擅自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場,屬於商標侵權行為。商標侵權是指在經營活動中,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擅自變更商標的行為。所謂商業行為,就是把商品換了商標後投放市場。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於商標侵權。可見,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最基本特征是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