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通常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侵權的行為人也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侵權:
1.必須有違法行為,即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存在損害事實,即行為人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的單位帶來商譽損害。財產損失和商譽損害都是損害事實。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銷售的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的事實。
4.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的銷售行為與商標所有人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訴訟的主體、訴權和責任探討
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其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大多是根據商標侵權的內容或類型來確定案件的管轄和主體。《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都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但實際上,受《商標法》保護的商標專用權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訟權利和責任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