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停止侵害
1、壹般情況下法院判決的具體責任方式包括:
(1)停止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如果因在企業名稱中突出使用註冊商標而構成侵權,判決規範使用企業名稱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可以判決不得突出使用註冊商標或者規範使用企業名稱;
2、例外情況如果判決停止侵害會損害社會公***利益,或者造成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實際上已無法執行,可以不判決停止侵害,適當加大民事賠償數額。
二、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1、權利人的損失權利人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2、侵權人的獲利侵權人的獲利,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3、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認定可以根據原告提交的在商標局備案並經過公告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記載的許可使用費認定。
4、懲罰性賠償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權利人損失或侵權獲利的計算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5、法定賠償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法定賠償,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適用法定賠償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
(2)商標的聲譽;
(3)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
(4)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
(5)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後,當事人按照法定賠償數額的規定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準許。
6、合理開支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
(1)公證費;
(2)調查、取證費用包括檔案查詢費、書面資料印刷費;
(3)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等;
(4)翻譯費;
(5)合理的律師費。
7、侵權人妨害舉證適用法定賠償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