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以國家法律保護其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法支配其註冊商標,禁止他人侵犯,包括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犯權,具體如下:1 .專用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在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獨占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註冊商標專用權僅限於該註冊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2.許可是指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被許可人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許可合同未備案的,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向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商標許可的類型主要包括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壹般許可。三。轉讓權商標轉讓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將其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所享有的權利。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不壹並轉讓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該商標專用權。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四、續展權續展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在其註冊商標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權申請續展註冊,從而延長其註冊商標的保護期。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五、商標權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不方便標註商品的,可以在商品的包裝或者說明書等附件上標註。不及物動詞禁止權商標的禁止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自己許可使用註冊商標和近似商標的權利。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註冊商標所有人未經許可,有權禁止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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