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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撤銷和無效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原因不同:撤銷原因包括自行變更註冊商標或商標註冊事項;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無效是由於缺乏登記的絕對條件;侵犯在先權利;註冊人違反了誠實的商業慣例。時限不同:有撤銷原因可以申請撤銷商標權。因為撤銷原因的不確定性,妳無法設定申請撤銷的期限。缺乏商標註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依職權或者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宣告商標無效,不受時間限制;在先權利人請求無效宣告的權利必須在壹定期限內行使,大多數國家規定應當在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法律後果不同:可撤銷原因發生在商標權取得後,被撤銷的商標權在撤銷後失效。無效原因在商標權取得時就存在,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第四十五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期滿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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