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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客體的分類

商標權客體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使用對象的不同,商標可以劃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1)商品商標。商品商標是表明商品出處的標誌,它能把不同企業生產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區別開來。《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

2)服務商標。所謂服務商標,是指服務的提供者為將自己的服務與他人的服務區別開來而使用的壹種標誌。這裏所說的服務,指的是無形的服務,如廣告業、保險業、銀行業、不動產業、運輸業、音像出租業、餐館等行業提供的服務。服務並非僅限於營利性的服務,也包括非營利性的服務,例如,醫院和學校等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所提供的服務。

服務商標的保護在我國始於199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由於服務商標在性質上與商品商標非常接近,基本適用於同樣的標準,因此對服務商標的保護有時候通過非常簡短的修訂就能引入現行商標法中。實際上,我國在1993年修改《商標法》時除了在第四條增加第二款外,僅通過第三款的壹句簡短說明,就使服務商標的保護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第三款的內容是:“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2、根據使用目的的不同,商標可劃分為防禦商標、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

1)防禦商標。防禦商標是註冊人不僅自己不使用,而且還禁止他人註冊或使用的商標。防禦商標制度是為了保護馳名商標而采取的壹種特殊措施,我國沒有建立這種制度。

2)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如真皮標誌、綠色食品標誌。

證明商標的特點是註冊人自己不得使用,只能由符合壹定條件並履行壹定手續的他人使用。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22號令)第八條和第十壹條規定:“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註冊人所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註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3)集體商標。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的成員所使用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用以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於同壹組織。凡集體商標註冊人所屬成員,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但須按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履行必要的手續。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2號令第七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而且不得轉讓。

3、按知名度的高低和保護範圍的大小可以分為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根據法律地位的不同,二者均可以進壹步劃分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

對於普通商標來說,只有註冊商標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末註冊商標壹般不受法律的保護。對於馳名商標來說,不論其註冊與否,都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但註冊的馳名商標與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相比,往往可以獲得更大範圍的保護。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末註冊的馳名商標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獲得特殊保護,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獲得保護,而且還可以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甚至全類商品上以及禁止企業名稱侵權方面獲得特殊保護。

4、根據構成成分或狀態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視覺商標、聽覺商標(音響商標)和味覺商標(氣味商標)。

這是壹種比較常用的劃分方法。我國現階段不受理聽覺商標和味覺商標的註冊申請。視覺商標包括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兩種,我國僅受理平面商標的註冊申請,立體商標尚未予以註冊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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