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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

強制執行商標權的方式有哪些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在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國家行政主體所作出的,並且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該相對人履行該義務,或者由國家機關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為履行該義務,然後向義務人征收費用的法律制度。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壹)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壹目的的義務。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二)執行罰執行罰是壹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壹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三)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指在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采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直接強制是壹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壹定的合理度。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強制執行商標權的方式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

在某些情況下,註冊商標所有人享有的權利因與他人正當權利和公眾利益產生了沖突,為了協調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法律對商標權的行使和保護作出的必要限制。商標權限制的基本類型有:(1)善意侵權(2)首次銷售.即指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人銷售其商品之後,他人再次轉讓不能算做侵權行為.(3)平行進口問題.這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理論界主要以下三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沒有侵權.壹種觀點認為侵權,還有壹種觀點認為應該個案認定.從商標侵權認定的復雜性來藍,應該說第三種觀點最具有可取性.(4)關於更改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這壹點在實務界和理論界都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曾經有壹個案件,可供參考(北京楓葉服裝廠訴新加坡鱷魚服裝廠).另外德國有學者提出的"反向假冒"也是壹個比較有建設性的觀點.我國商標權限制制度《商標法》在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於1983年3月1日實施。這不僅在我國商標法制建設上具有裏程碑的意義,而且在我國整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上也具有重大意義,因為它是建國後我國頒布的第壹部知識產權法律。該部法律包括總則,商標註冊的申請,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商標使用的管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及附則8個部分。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對1982年《商標法》進行了第壹次修正,增加規定了保護服務商標和對不當註冊商標撤銷等內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商標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修改的內容涉及商標權的主體、客體、地理標誌、救濟措施等部分,使修改後的《商標法》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商標權保護國際化要求。商標權限制制度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標權限制制度應包括商標合理使用、商標先用權、商標權用盡等內容。從立法上看,各國法律對商標權的限制遠不如對著作權和專利權的限制那麽嚴格和普遍。我國《商標法》未規定商標權限制制度。立法實踐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f-11999年12月頒布的部委規章《關於商標執法中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第9條明確規定下列行為不屬於商標侵權行為:(1)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2)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征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值及提供日期。這即屬商標合理使用制度的內容。我國2002年8月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即增設了商標權限制方面的內容。根據該條例第49條之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條規定是對上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部委規章的肯定,對於我國商標權限制立法和建立我國商標權限制制度具有深遠的意義。我國商標權限制制度《商標法》在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於1983年3月1日實施。這不僅在我國商標法制建設上具有裏程碑的意義,而且在我國整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上也具有重大意義,因為它是建國後我國頒布的第壹部知識產權法律。該部法律包括總則,商標註冊的申請,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商標使用的管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及附則8個部分。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對1982年《商標法》進行了第壹次修正,增加規定了保護服務商標和對不當註冊商標撤銷等內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商標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修改的內容涉及商標權的主體、客體、地理標誌、救濟措施等部分,使修改後的《商標法》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商標權保護國際化要求。商標權限制制度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標權限制制度應包括商標合理使用、商標先用權、商標權用盡等內容。從立法上看,各國法律對商標權的限制遠不如對著作權和專利權的限制那麽嚴格和普遍。我國《商標法》未規定商標權限制制度。立法實踐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f-11999年12月頒布的部委規章《關於商標執法中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第9條明確規定下列行為不屬於商標侵權行為:(1)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2)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征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值及提供日期。這即屬商標合理使用制度的內容。我國2002年8月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即增設了商標權限制方面的內容。根據該條例第49條之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條規定是對上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部委規章的肯定,對於我國商標權限制立法和建立我國商標權限制制度具有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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