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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標準

商標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標準,具體如下: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4、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綜上所述,商標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以區分來源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標誌的權利。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包括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和通過註冊取得商標權兩種方式。通過註冊獲得商標權又稱為註冊商標專用權。在我國,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基本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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