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不同來源的標誌,而企業名稱是區分不同企業的語言。企業使用的商標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後才能取得專用權,而企業名稱經縣級以上工商局註冊後才能取得壹定地理範圍內的企業名稱權。兩種權利的程序、部門和保護範圍是不同的。另壹方面,商標與企業名稱密切相關。比如有的企業把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註冊為商標。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沖突主要是某壹馳名商標被其他企業有意或無意地作為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其他企業馳名名稱的顯著部分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造成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國家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與企業名稱權的保護發生沖突。目前,解決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在法律上已有明確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更正已經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更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經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對已經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請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更正。”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二)可能欺騙或者誤導公眾的;..... "該規定明確指出,登記的企業名稱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可以由登記機關予以更正。《商標法》第四十壹條和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裁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所指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1)捏造、隱瞞真相或者偽造註冊申請文件和有關文件的;.....(四)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註冊權的;(五)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註冊的企業名稱權。對於這種侵權行為,他人可以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在認定是否構成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專用權時,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企業名稱或者商標註冊的時間;(二)使用註冊企業名稱和註冊商標是否會導致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誤認;這種誤解不僅包括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誤解,還包括對商標註冊人或企業名稱所有人與商標或企業名稱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的誤解;(3)與商標或企業名稱相比,哪個更著名;(4)申請註冊商標或註冊企業名稱時是否存在抄襲行為。模仿他人等主觀惡意;(五)不當使用企業名稱,包括故意突出企業名稱中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故意縮寫企業名稱以放大其顯著部分,構成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6)在商標許可中,只允許使用註冊商標時,故意同時使用商標所有人的企業名稱,造成商品原產地混淆的;(七)使用註冊企業名稱或者註冊商標造成他人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權損害的其他情形。因此,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受法律保護。只有其中壹方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或者不當使用權利,才會產生沖突,而這種權利沖突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