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是商標權註冊在先原則與使用在先原則的優劣關系。在訴訟過程中,壹方被告提出,其學校自1998年8月開始招生,早於清華大學註冊商標的具體時間,享有對“清華”二字的在先使用權。那就需要回溯清華大學的歷史,清華大學的創辦時間為1911年,其名稱為“清華學堂”,在隨後的壹百年間,其“清華”二字持續使用至今。1998年11月,清華大學註冊了“清華”(毛體字樣)的商標,2006年10月,清華大學註冊了“清華”(簡體字樣)的商標。對使用在先與申請在先原則的基礎上,壹般是以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理。雖然幼兒園的商標先於清華大學的商標註冊時間,但清華大學滿足商標在先使用權中的各項要件。
另外,“清華”二字是否構成通用名稱也讓公眾疑惑。被告方提出清華兩字是中國傳統文化元素,同時在全國各地有清化鎮、清華大道等景觀,其使用是基於中華大地上文化傳揚的廣泛性,清華大學無權“霸占”清華壹詞,強行認為清華幼兒園與清華大學有聯系,是想象力過於豐富。但筆者認為,雖然“清華”壹詞有深厚的歷史積澱,同時也是中華文化的體現,但是基於清華大學的建立與名譽,“清華”壹詞已經被賦予了新的含義,清華大學作為壹所高等學府,其教育事業的成就已附著在“清華”這個詞語上,兩者是有聯系性的。“清華”作為清華大學的壹個代稱,已經成為了壹個特有名稱,在明知存在同為教育機構的清華大學的基礎上使用“清華”壹詞,構成了商標侵權。同時,清華大學也在北京市海澱區確實設立了清華大學潔華幼兒園,簡稱為清華附幼的直屬幼兒園,公眾容易造成誤認,即誤以為二者的聯系性極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