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資格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註冊商標的主體資格,申請商標保護的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外國申請人是否委托了中國指定的商標代理機構。境內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是否符合要求。
3、申請表是否符合規定。包括申請人名稱是否與印章和營業執照壹致;申請人的地址是否準確;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規範、具體、準確。
4.商標和商標圖案的規格、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5.需要交付的文件是否齊全,費用是否繳納。
6、審查壹件申請是否只申報了壹個商標。
7.審核商標的申請日期,編制申請號。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準。經審查,申請手續完備,申請文件按規定填寫的,編制申請號,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申請手續不全或未按要求填寫申請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完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補正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
要求補正但逾期未補正或者補正逾期的,也將被退回,申請日不予保留。實質審查是對商標是否符合註冊條件的審查。申請註冊的商標能否進行初步審查和公告,取決於是否通過了實質審查。
實質性審查包括以下方面:
1,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條款。
2、商標是否具備法定要件,是否具有顯著特征。
3.該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商標相混淆,是否與在先申請的商標和已被撤銷、過期且未滿1年的註冊商標相混淆。對上述1項中禁止條款的審查,也稱為對駁回商標註冊的絕對理由的審查,是對商標合法性的審查;第二項是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的審查,第三項是對商標的新穎性是否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的審查,也稱為對拒絕註冊商標的相對理由的審查。
2001修訂後的《商標法》在“商標註冊的審批”壹章中增加了以下規定作為第31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這壹規定為利用商標法的先申請原則先註冊他人創造的商標,制止不正當競爭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要建立符合誠實信用、商業道德和行業慣例的市場競爭環境。這壹規定也是總結《商標法》實施20年來的經驗教訓的必然選擇。但是,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是否為他人使用過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申請人是否以不正當手段預註冊,能否作為實質審查的內容?如果列為實質審查的內容,除商標權以外的他人在先權利和未註冊商標是不可能在商標局備案的。至於申請人是否屬於不正當搶註,則更難從申請文件中體現出來。如果將其列為實質審查的內容,商標局在技術上無法進行真正的實質審查。我們認為,將法律的這壹規定作為在先商標使用人提出“商標異議”和“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的申請”的理由,對初步核準的商標和已核準的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或請求撤銷,比作為商標局實質審查的內容更可行。當然,要堵住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商標的法律漏洞,維護先申請原則的嚴肅性。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今後將要頒布的商標法規進行精心設計。
商標局經實質審查,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或者與他人在先註冊或者申請的商標相混淆的,應當駁回申請,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簡要說明駁回理由,並將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退回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
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不符合規定,但可以修改的,出具商標審查意見,限制修改時間。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正或者仍不符合商標法要求的,駁回其申請,並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
經實質審查,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並具有顯著性的,應當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