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商標權合理使用商標權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說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合理使用越來越被各國和地區所認識並反映在有關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商標法》時規定了以下限制:
(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稱、雅號、藝名、筆名;
(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該商品或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的普通名稱、產地、銷售地、質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狀、價格等;
(3)他人以正常方式對商品或服務所作的說明,只要上述情況下的使用是善意的和正當的。我國臺灣“商標法”第23條規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附記壹商品上,非作為商標作用者,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
事實上,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壹些涉及商標的地區或全球性國際性公約對商標權合理使用給予了肯定。例如,《歐***體商標條例》第6條規定,商標所有人無權制止第三方在商業中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有關品種、質量、數量、價格、原產地等特點的標誌,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業實務中的誠實慣例。美國《蘭哈姆法》第33條b第2項規定,將並非作為商標,而是有關當事人自己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對與該當事人的產品或者服務,或地理產地有敘述性的名詞或圖形使用,作為合理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商標執法中若幹問題的意見》指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或者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質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格及其日期的行為不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對這壹行政執法意見的肯定。
商標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在發生商標商標侵權案件時,被告可以引用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來進行合理使用的抗辯。但是在不同的個案中被告使用的文字、圖形的形式多種多樣,紛繁復雜,是否成立合理使用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重要的是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非常原則,存在較大的模糊地帶,相關的解釋尚未出現,因此在實務中會遇到很多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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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