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的規定,壹般又想使用自己的 商標 ,需要將自己的商標到有關部門進行註冊,但是也會有壹定的年限限制,那麽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到期 後最長不能超過多少年?據有關的規定來看,商標使用許可證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年。下面我們壹起來詳細了解。 壹、雙方的 註冊商標 使用許可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0年,可以續簽。 二、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 商標註冊 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三、《 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被許可人銷售庫存商品不構成 商標侵權 首先, 從被許可人銷售帶有商標商品的行為性質看,銷售行為並非直接的商標使用行為,商品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依據銷售商所銷售商品上商標使用行為是否經過許可進行判斷。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標法所稱的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就商品銷售商而言,其實施的行為並非將商標使用於商品上,而是將從生產商處購進已經貼附好權利人商標的商品再投入市場。因此,銷售商並沒有實施商標使用行為,商品銷售行為僅僅是商標使用行為的延續,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取決於先前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否經過許可。如果商品生產商未經許可,擅自在生產的商品上使用了權利人的商標,該商品自然屬於 侵犯商標權 的商品,銷售商後續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自然也構成侵權。反之,如果銷售商銷售的商品並非侵權商品, 商標權 人自然無權禁止。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到期後,雖然被許可人實施了銷售帶有權利人商標商品的行為,由於該商品是在使用許可合同存續期間合法生產的,不屬於侵權商品,被許可人後續的銷售行為亦不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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