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其商標被他人惡意預先申請註冊的,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準註冊。
2、註冊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者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以上分析的註冊商標行為的構成要件,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於兩個方面:壹方面是商標註冊人主觀惡意的證據,如雙方與爭議商標有關的購銷合同、往來函件等,以及商標註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另壹方面是權利人事先使用和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和商標標識印刷單位的委托合同及相應文件,該商標的廣告制作和發布合同,宣傳該商標的報刊雜誌,該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票等。
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時,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比如,提出異議或者爭議裁決的申請,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並盡可能在期限內壹次性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為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有力支持,當事人應盡量提交可信度較高的證據,如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證件,專門機構保存的歷史檔案,在有影響的新聞媒體上發表的有關商標的宣傳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