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的權利主要有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禁止權(禁止在同類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許可權(簽訂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轉讓權(將商標權裝讓他人所有的行為)等內容。
申請註冊商標需滿足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必須是申請認定商標的所有人,是在當省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三年並繼續有效,且無權屬爭議;
3、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4、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來的年銷量、營業收入、凈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
5、申請人擁有良好的信譽,具備完善的商標管理機構和商標管理制度,近三年無違法行為;
6、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或地區註冊,並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綜上所述,商標權的內容包括專用權、禁止權、許可權和轉讓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