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申請書件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註冊證復印件;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2.提交申請書件
(1)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書件準備就緒後,在商標註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員確認該申請書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3.繳納續展規費
壹份續展註冊申請需繳納規費1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屆滿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交續展註冊申請的,還需繳納250元的延遲費。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續展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續展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壹款所稱不予註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註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準予註冊決定或者不予註冊決定前已經刊發註冊公告的,撤銷該註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註冊的,在準予註冊決定生效後重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