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商標註冊人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可以申請續展,或者至多在期滿後六個月申請續展的。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註冊有效期滿十年前的壹段時間內,依法辦理壹定的手續,延長其註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註意以前是期滿前六個月,現在改為12個月。)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審查後,核發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商標註冊證,原商標註冊證與商標續展證明壹起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我們註冊的商標是有壹定的期限的,壹般是10年,那在10年之後就要進行商標續展,商標續展的作用是什麽?註冊商標具有壹定的使用期,其使用期限自核準註冊之日起,有效期為十年,對於經過多年使用,已屆有效期的註冊商標,已經形成了壹種無形資產,並為廣大公眾所熟知。其潛在的價值是巨大的。所以當註冊人認為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續展申請。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壹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