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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要提前多久辦理?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核準後,將予以公告。”也就是說,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到商標有效期滿後六個月都可以提出註冊申請,商標局都會受理。期滿前的六個月壹般稱為續展申請期,期滿後的六個月稱為展期。延期期間,申請人除繳納續展登記申請費外,還應當繳納延期費。比如某企業商標的有效期是1985 7月10到1995 7月9日,那麽就應該是1995 6月10到1995 7月9日。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寬限期內提出,即也可以在1995 7月10至1996 1.9內提出。但是,即使在寬限期內提出了續展申請,續展被批準後的有效期仍從原註冊期滿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續展期滿之日起計算。從上面的例子來看,十年延期是從1995 7月10而不是1996 10月10開始計算的。申請商標續展手續的,每次申請應當向該商標發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應當規範填寫,同時寄送十種商標圖樣。有指定顏色的商標,還應當寄送原顏色商標圖樣,並交回原證書,繳納費用。需要註意的是,提交的商標應與商標註冊證上核準的圖案壹致,word mark不得隨意更改字體,否則商標局不予續展註冊。商標註冊續展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後,交回原《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但如果《商標法》規定不予續展,商標局會做出駁回決定。對商標局駁回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將續展復審駁回申請副本送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並附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原件和駁回通知書,繳納復審費。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最終決定核準續展註冊的,應當移送商標局辦理續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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