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異議部分的問題見以下:
關於商標異議部分主要是為了以下三個方面:
壹、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三、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註冊商標異議辦理途徑: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註冊代理機構辦理;異議人自己到商標局進行辦理。
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註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壹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後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商標異議部分的具體程序:
1、寄發補正通知。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補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補正通知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2、限期補正。註冊商標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在收到商標局發出的異議補正通知後,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補正內容進行補正,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已補正的材料和商標局發出的補正通知-並交回商標註冊大廳或掛號郵寄至商標局。除要求補交異議書副本以外,其他補正的材料仍須提交壹式兩份。
註意:對於證明申請人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相關證據材料,是申請人在以相對理由首次提出商標異議申請時就應當同時提交的必備文件,異議申請形式審查階段僅需要證明在先權利或利害關系的初步證據。
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後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商標權益發生沖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範圍或者撤銷商標註冊。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進行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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