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羨碼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兄纖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異議申請流程:
1、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1)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並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2)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3)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2)在商標註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
(3)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4)在交費窗口繳納異議規費。
3、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可從網上下載)、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2)通過郵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
綜上所訴,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甚至任何人,對於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在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由商標局對於異議陳述事實和理由再次進行核準商標是否準予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