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商標印制管理,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是依法登記的從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項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接印制商標的,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資格。第三條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承印商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等條件;

(二)有健全的印制商標業務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有專門的印制商標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

(四)業務及管理人員熟悉商標法規,遵守法紀。第四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確定為“指定印制商標單位”,發給《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並在營業執照中載明“印制商標”經營項目。第五條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印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第六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應向印制單位出示以下證明:

(壹)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出示營業執照副本;

(二)事業單位出示本單位證明;

(三)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我國印制商標的,應出示其所屬國或地區的合法營業證明或身份證明。港澳臺企業和個人適用此款。第七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單位印制註冊商標的,應出示《商標註冊證》或註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制商標的,應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第八條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需印制其未在中國註冊的商標,印制單位與商標印制委托人需在合同中明確若所印制商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時雙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港澳臺企業或個人適用此條。第九條 印制單位承印商標時,應當嚴格核查以下內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印制,不符合要求的,應拒絕印制:

(壹)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齊全;

(二)印制註冊商標的商標樣稿應與《商標註冊證》上核準的商標相同,並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註)或(R)標記;

(三)印制未註冊商標的,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八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不得標“註冊商標”字樣或(註)或(R)標記;

(四)憑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制商標的,應按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印制。第十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同壹印制單位印制同壹商標已經提交過證明文件的,可不再重復提交相同的證件。印制單位應查對以前的證件,並將每次印制的情況記錄存檔。第十壹條 商標印制單位應建立健全商標印制管理制度,包括:

(壹)登記建檔制度。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時,應登記造冊,記載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證明文件的項目,連同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商標樣稿和印制後的商標標識壹起建檔存查;

(二)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印制後的商標標識進出庫時,應認真清點數量,登記臺帳;

(三)廢次商標標識銷毀制度。印制中產生的廢次商標標識,應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由印制單位統壹銷毀;

(四)其他有關制度。

以上商標印制檔案存放不得少於兩年,以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檢查。第十二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通報、封存或收繳商標標識。第十三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視情節予以通報、封存或收繳商標標識及印版模具,情節嚴重的,並可收繳其《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應負令限期改正。經教育不改的,應收繳其《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第十四條 對構成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商標印制委托人和印制單位予以處理,並可收繳印制單位的《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直接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而收繳《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同時強制變更其經營範圍,在營業執照中取消“印制商標”經營項目。

  • 上一篇:如何申請商標代理機構資質
  • 下一篇:深圳市***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