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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優先權的法律規定

1.中國

《商標法》第二十四條商標註冊申請人自第壹次在外國申請商標註冊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種商品以同壹商標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2.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規定,任何在壹個締約國申請註冊的商標,自首次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享有優先權,即如果申請人在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則後續申請的日期可以視為首次申請的日期。優先權的作用是保護首次申請人,使其在向其他成員國申請同樣的註冊時,不會因為兩次申請的日期不同而被第三方搶先。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自向其中壹個成員國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為65,438+02個月,工業品外觀設計為6個月)就同壹發明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第壹次申請的日期為後續申請的日期。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已經在其中壹個成員國完成了第壹次合格申請,並且第壹次申請的內容必須與將來在其他成員國提出的專利申請完全相同。

二、商標註冊中的優先權通知

1.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商標註冊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商標法實施條例中關於優先權的相關規定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壹份商標註冊申請書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認證;展示他們商品的國際展覽會在中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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