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字號的沖突,又稱為商標與字號的重疊。 對於商標與字號沖突解決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分兩種情形, 第壹種情形是商標在先,字號在後。
1、註冊商標在先,字號在後。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如果註冊商標已經構成了馳名商標,那麽將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同樣適用於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
2、未註冊馳名商標在先,字號在後。 將與該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相類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禁止使用(可參見商標法第13條第二款)。
3、已經使用並產生壹定影響的商標在先,字號在後。 對於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使用者對其享有的合法利益應該受到保護,如果他人將與該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有可能對相關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商標使用者可以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二項,以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要求登記機關給予糾正。登記機關不糾正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種情形是字號在先,商標在後。字號在先、商標在後的,企業名稱登記者可依據商標法第31條、第41條第二款之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商標。不服裁決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能幫助到妳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