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企業的壹種無形資產,如果是以公司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其 商標專用權 自然為該公司所有。但如果該公司在申請註銷前,沒有及時 辦理商標轉讓 手續,則應該向國家商標局提交商標移轉申請,從而充分發揮商標的價值。對於商標權的歸屬,企業進行註銷時會有清算報告,報告中如有明確約定,則根據約定進行,若沒有約定,則可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將商標等無形資產作為 公司註銷清算 時遺漏的財產予以處理。 如果商標在公司註銷前已經找好買家轉讓出去,這種結果是最好的,如果壹直找不到新的買家,那麽就要由以下的方式進行辦理商標轉讓了: 1、歸某個股東所有:對以往處置的公司資產,在 公司註銷後 ,應歸其股東***同所有;其股東在承繼公司資產的範圍內,繼續對該公司未清償的 債務承擔責任 。 2、轉到個人名下:可以將商標通過商標轉讓的方式轉到個人名下,以便後續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 3、轉到其他公司:如果企業還有其他公司的話,可以轉讓到其他公司的名下。 4、出售商標:商標擁有價值,企業可以通過商標轉讓的方式,在公司註銷之前出售商標。 5、商標移轉:比如企業合並、分立或改制後的權利義務承繼者,該企業註銷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股東或投資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移轉給新的權利人。
法律客觀:《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