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件商標註冊,從報送申請開始,要經過形式審查、發放受理通知書、實質審查、初審公告、註冊公告、領取註冊證等主要環節。如果全部環節都很順利,從申請到領證要兩年以上,壹些類別如第3類、25類、35類等,則要三年左右。
如果形式審查有問題,商標局會退回修改,這將耽擱兩三個月時間;如果實質審查階段發現有類似或相同在先權利,商標局會給予駁回或部份駁回,如果駁回則前功盡棄,如果部分駁回,將使周期延長三到六個月。如果駁回,妳有兩種選擇:壹是放棄復審,即前功盡棄;二是申請復審,復審的周期大概與另申請壹個商標的周期相當。
如果在初審公告後,有人對妳的商標提出異議,那麽這個商標最後妳能否註冊,要在三至五年以後才會有定論。
所以壹個商標註冊,短則兩年,長則五年、八年。也有個別商標歷經十年以上才拿到註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