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其申請註冊的商標刊登註冊公告之前,由於某種原因不需繼續註冊商標時,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撤回該商標的註冊申請。具體申請要求如下:
壹、撤回商標註冊申請辦理途徑
申請撤回商標註冊申請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二、撤回商標註冊申請辦理步驟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查收準予撤回通知書
三、撤回商標註冊申請書件的準備
申請撤回商標註冊申請的,應提交如下書件:
1、撤回商標註冊申請書並加蓋單位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並由經辦人簽字;
2、原受理通知書;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4、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在申請書上當面簽字;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四、準予撤回商標註冊申請通知書的送達
(壹)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商標局收到撤回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後,經審查認為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發給申請人準予撤回商標註冊申請通知書。
(二)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收到撤回商標註冊申請後,經由審查通過認為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將準予撤回商標註冊申請通知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