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註冊主商標的基礎上,同時註冊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是權利人保護自身商標權益的壹種方式。在我國目前的商標立法中,並未有關於防禦商標及聯合商標的相應規定。然而,由於商標註冊的成本相較商標異議、爭議等低,因此防禦商標及聯合商標的註冊作為壹種對主商標的保護方式,在實踐中較為常見。下面就壹起來看看吧!
1、防禦商標
所謂防禦商標,是指同壹商標所有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同壹知名商標。防禦商標的商標標識與主商標是壹致的,但是類別不同。主商標指註冊在其主要使用的類別上的商標,而防禦商標指註冊在衍生類別上的商標。防禦商標是相對於主商標而言的,其註冊目的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阻止他人註冊或者使用相同商標。作為防禦商標而取得註冊的標記,雖與主商標相同但性質是不同的。
實踐中,采取防禦商標的這種保護模式,常出現在商標所有人對其較為知名的商標的保護中。其原因在於:便捷、低成本、高效率。
雖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已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非類似商品和服務,但TRIPS協議、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14條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實質上為事後救濟、按需認定、個案認定、個案適用原則。因此企業若需要打擊跨類的相同、近似商標,則需要不斷要求認定馳名商標,這無疑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也降低了企業對於馳名商標的認可與信心。
防禦商標註冊後,使原註冊商標受保護的範圍發生了變化。壹個商標的禁止權就商品而言,限於相同和類似商品。然而基於防禦商標的註冊,商標權人對同壹商標標識在相同、類似甚至不類似的商品上均取得了商標權。由此,其商標權涉及的商品範圍擴大到了類似及不類似的商品上,即防護性商品上。未經商標權人認可,而將商標用於防護性商品上或服務上的行為將會得到規制。
例如,索尼公司對於?索尼?商標,在全部的45個類別上均進行了註冊,因此除了在其主營的電器、數碼等商品的類別以外,在其余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其?索尼?商標也因註冊而獲得了保護。
2、聯合商標
所謂聯合商標,指同壹商標所有人將某個商標及與其近似的若幹商標,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這些商標中首先註冊並使用的為主商標,其余的近似商標,即為聯合商標。
聯合商標的存在也有其原因及必要性。壹般而言,《商標局》在審查商標註冊申請的同時,會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壹條對於申請註冊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進行駁回,所以理論上主商標本身的註冊即可對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註冊起到規制作用。然而實踐中,考慮到商標近似審查中的主觀因素,壹些在商標所有人看來與其主商標近似易混淆的商標在商標局的審查員眼中看來或許與主商標並不近似,繼而可能獲得核準註冊。出於該原因,對於商標所有人來說,在他人企圖搶註近似商標前,首先提交註冊以防止他人的不正當註冊,不失為壹種對自身權益的有效保護措施。
例如,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在註冊?娃哈哈?商標的同時,在第32類的?無酒精飲料?商品上,同時註冊了?娃娃哈?、?哈哈娃?、?爺哈哈?、?樂哈哈?、?樂娃娃?等系列商標。這些商標未必會在實踐中投入使用,基本是為了配合及保障主商標?娃哈哈?的正常有效使用的。但是在這部分聯合商標的註冊保護及預防下,主商標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護,從而得以順暢使用。
3、防禦商標及聯合商標的局限性
為減少閑置商標,防止商標資源的浪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註冊商標連續未使用撤銷制度。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而防禦商標及聯合商標的性質決定其本身的註冊目的便不在於使用,而是對主商標進行壹個保護的事先防禦措施。因此,根據我國目前的商標法規,在註冊滿三年後,以保護主商標為目的而註冊的防禦商標及聯合商標存在著被撤銷的風險。
實踐中,要求註冊的每壹個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都必須使用,對商標權人來說是很難做到的。因為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與壹般商標的不同點就在於其註冊的目的本身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保護主商標。於是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不可避免的和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發生沖突。
綜上,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壹旦經歷了註冊核準的前三年,防禦商標及聯合商標由於其自身的可撤銷性,對主商標的保護作用將大為減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