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規制惡意商標申請,維護商標註冊管理秩序,保護社會公***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具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
第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屬於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
(二)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
(三)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申請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基於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註冊該商標的;
(四)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
(五)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的;
(六)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四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商標註冊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壹)屬於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
(二)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三)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第五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部門發現屬於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依法駁回,不予公告。
具體審查規程由商標註冊部門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另行制定。
第六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公告期內,因違反本規定的理由被提出異議的,商標註冊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註冊決定。
對申請駁回復審和不予註冊復審的商標,商標註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屬於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駁回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第七條 對已註冊的商標,因違反本規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內被提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申請的,商標註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宣告無效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
對已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部門發現屬於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第八條 商標註冊部門在判斷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屬於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時,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壹)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註冊商標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
(二)申請人所在行業、經營狀況等;
(三)申請人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或者裁定、司法判決認定曾從事商標惡意註冊行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情況;
(四)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有壹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五)申請註冊的商標與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標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六)商標註冊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