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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人的權利

法律分析:1、商標權人的權利包括:(1)占使用權。商標壹經國家商標管理機關核準註冊,商標權人即享有在壹定範圍內對其註冊商標完全的獨占使用權。所謂獨占使用權,就是指他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不得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該註冊商標或者與該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權人枵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或者向法院起訴。(2)許可使用權。商標權人可以將其註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並因此而獲得報酬。根擾許-可人(商標權人)與被許-可人(商標使用人)簽訂的使用許-可合同,商標權人可以保留自己對商標的使用權,也可以放棄使用權,由被許-可方獨占使用或者多人同時使用商標。無論商標權人保留或者是放棄使用權,商標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原來的商標註冊人。在商標許-可使用條件下,僅僅是商標的使用權發生轉移,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3)商標轉讓權。轉讓註冊商標,是商標權人根據商標法規定的程序將商標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商標權轉讓後,原商標註冊人,即商標權人則喪失對於註冊商標的壹切權利,商標所有權轉移給新的商標權人,註冊商標本身沒有發生變化,而註冊商標的所有者發生了變化。(4)續展權。商標續展權是指商標所有權人向商標局申請延長商標保護期限的權利。根據我國商標法,註冊商標權的有效期是10年。如果商標權人希望繼續使用註冊商標,繼續維持商標權,可以在商標權有效期屆滿前申請續展。商標續展權是商標權人享有的壹項非常重要的權利。通過續展權,壹件商標的生命力可以無限延長,換句話說,商標權的保護期限可以通過行使續展權而遠遠超過專利權和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其關鍵是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要提高商標權保護意識,珍惜得來不易的商標專權,充分利用商標法賦予其的權利,使商標這壹無形資產發揮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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