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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

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的註冊人死亡或終止壹年以上,未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

二、辦理途徑

註冊人死亡/終止後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三、申請書件的準備

辦理註冊人死亡/終止註銷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打字或印刷的《註冊人死亡/終止註銷申請書》;

2、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4、註冊人死亡或終止的證據。

四、註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系。

2、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商標註冊人是自然人的,申請人應提交自然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該自然人死亡註銷戶籍的證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請人應提供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文書。

(2) 商標註冊人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企業法人或公司法人的,申請人應提交該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該企業註銷證明(包括該企業的註銷證明、註銷公告和註銷檔案材料)。

(3)商標註冊人是其他法人或組織的,申請人應提交該法人或組織原登記部門出具的註銷證明材料;或批準設立該法人或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該法人或組織已經撤銷或註銷的證明材料;

(4)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能夠證明註冊人死亡或終止的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應當提供原件,無法提供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並由保存原件的單位簽章,或提供經公證的復印件。

3、僅適用於註冊商標,不需繳納費用。

4、申請人僅提供註冊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據的,不視為註冊人已經終止。

5、註銷註冊商標的申請被核準後,發給申請人核準註銷通知,並刊登商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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