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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的條件 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的專用權。 2、商標構成的條件 (1)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 我國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這些要素的組合構成。國外允許的聲音商標和氣味商標在我國均不能作為商標進行註冊。 (2)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即作為商標的標誌必須能夠將此商標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商品與服務區別開來。欠缺顯著特征的標誌可以使用但不能註冊。 (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或合法利益。 A.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與已註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B.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C.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商號權、特殊標誌專用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專用權等。 (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5)不屬於法律禁止用作商標的標誌,基於某些原因法律可以禁止某些標誌用作商標標識。——《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 A.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有: a、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b、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前項規定略有區別,該項的除外規定還包括“不易誤導公眾的”情形。 d、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e、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f、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g、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h、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i、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a)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b)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地名可以作為商標: (a)縣級以下的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包括縣級)或不為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b)地名具有其他含義; (c)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 (d)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 B.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有: a、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a)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只是不能註冊。 (b)必須是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才不能註冊,如果商標中除這些內容外,還包括其他內容,也可以註冊。 b、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與前項壹樣,這些標誌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只是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c、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三維形狀。 △前兩項的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C.另外有下列情況時,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 a、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b、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c、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d、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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