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壹下有哪些要做的。
商標註冊程序
商標註冊程序基本分為商標查詢、填寫申請書、提交文件、初步審查與受理、實質審查、初步審定和公告、異議與異議復審、核準註冊與發證等步驟。
壹、商標查詢:
商標查詢是商標註冊申請人或代理人到商標局查詢申請註冊的商標有無與在先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以了解自己準備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相混同。辦理商標查詢,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也可直接到商標局辦理。在提交申請並交費後,商標局3天內給出結果。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可委托指定的代理組織進行查詢。查詢分普通查詢和加急查詢(不包括直接到商標局辦理查詢)。商標局對普通查詢資料,加急查詢自收到查詢信件起5日內發出查詢資料。
根據商標局的檔案管理程序,商標查詢結果壹般是目前已註冊的及4個月前提出申請的商標。因此,企業在查詢以後,在沒有發現與自己要申請的商標相混同的商標情況下,就應及時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以錫在正式提出申請之前,其他企業在先註冊同類商標而失去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機會。
二、填寫申請書:
商標註冊申請需提交有關書件:
1、申請商品商標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化為辦理申請的,還應交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2、商標圖樣10張(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10張,黑白墨稿1張)。
3、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印章。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申請集體商標的,附送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規則包括以下內容: (1)、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2)、使用該商標的集體成員。 (3)、使用集體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 (4)、使用該商標的條件和使用該商標的手續。 (5)、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5、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附送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2)、該商標證明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 (3)、使用該商標的條件。 (4)、使用該商標的手續。 (5)、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初步審查與受理:
商標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材料後,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初步審查(以稱形式審查),審查申請人的申請行為是否有效,是否具備受理資格,從而決定是否受理。
四、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是商標主管機關為判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具備註冊條件而進行的審核。審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商標是否具顯著性。 2、商標是否相同和近似。 3、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 4、商標是否有其他在先申請人。 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而且其申請材料均符合有關的規定,由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或其代理機構補送使用證明通知書。申請人應在30日內提供商標的使用證明,以使用在先者作為申請在先。
五、初步審定和公告:
商標局實質審查後,對於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申請給予初步審定註冊,並對初步審定註冊的商標進行初步審定編號,建立審查檢索卡片,填寫初步審定底稿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布。這次公告稱為初步審定公告。被初步審定商標的申請人,可以免費得到壹本《商標公告》,作為申請人的通告。
商標公告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刊印初步審定號、申請日期、商標、使用商品、類別、申請人、申請人地址。 2、註冊商標公告。刊印註冊號、商標、類別、註冊人、商標專用期限。 3、續展註冊公告。刊印註冊號、商標、類別、註冊人、商標專用期限。 4、變更註冊商標公告。刊印註冊號、商標、原註冊人、變更後名稱。 5、轉讓、註銷、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等事項。
從發布公告起3個月內為異議期。如果對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初步審定的商標在慌期限內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經裁定未成立,才予核準註冊。
六、駁回與駁回復審:
申請註冊的商標未能通過商標局實質審查,商標局將拒絕申請人的註冊申請,發給商標申請人或代理機構駁回通知書。商標駁回通知書寫明駁回理由,連同商標註冊申請書有關附件壹並退回給申請人或代理機構。
商標申請被駁回後,申請人對駁回理由不服,可在收到駁回通知書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駁回商標審申請書》,連同商標局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原件,商標局核駁通知書,原商標圖樣10份,黑白墨稿1份壹起,申請復審。
被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在15日內不能完成申請手續的可以申請延期30日。申請人應在15日期限內填寫《延期申請書》遞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理由成立,允許延期。
七、異議與異議復審:
1、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指對商標局經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的商標,在法定異議期限內提出質疑的法律行為。 異議提出的理由壹般有以下兩點: (1)、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註冊在先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2)、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其他有關規定。
2、商標異議的復審:
八、核準註冊與發證:
核準註冊與發證是商標註冊的最後壹個法定程序。
1、商標申請註冊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後3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而獲準註冊。
2、經初步審定公告後有人提出異議,經商標局裁定認為異議不能成立,異議人以並未申請復而核準註冊。
3、經過商標局對異議裁定,但異議人或者被異議人對裁決不服而申請復審,以經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決定,而獲準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