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銷流程分為三種分別是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註冊人已死亡或終止壹年以上的且未辦理商標移轉手續的、以及期滿未續展的。分別如下所述:
1、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的,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註銷註冊商標可以是整體註銷,也可以註銷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
註銷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後,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註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2、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註冊人已死亡或終止壹年以上的且未辦理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將該商標註銷。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商標的,應當提交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經商標局核準註銷的註冊商標,其專用權自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終止之日起終止。
3、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在法律規定的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該商標予以註銷。
第四十七條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註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提出註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註冊商標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註銷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註銷的,原《商標註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或者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註冊證》上加註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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