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銷申請;
2.直接辦理的,應附申請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3.委托代理的,應附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商標代理委托書;
4.交回原商標註冊證;不能退回的,應當說明理由;
5.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的,應當由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但需要其他註冊人的書面授權。
(二)註銷申請的審查
1.申請表完整、合規;
2.申請人的名稱與在商標局檔案中登記的註冊人的名稱相同;
3.名稱不壹致的,應當附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4.申請註銷的商標是有效的註冊商標;
5.申請部分取消的,申請表中填寫的取消商品/服務與註冊時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壹致。
二、商標註銷有哪些註意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便於聯系。
2.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人必須是該註冊商標的註冊人。
3.註銷註冊商標不需要支付費用。
4、不能上繳的,應說明原因。
5.註冊人名稱發生變更的,申請註銷時應提供工商登記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6.申請人需要受理通知書的,應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向工作人員說明,並在申請受理處出具受理通知書。
7.申請經審查被退回補正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補正通知書的規定進行補正,補正後將原申請退回商標註冊大廳或者郵寄至商標局。
8.註冊商標的註銷申請被核準後,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註銷註冊通知書,並予以公告;申請部分註銷的,補發商標註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六條期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