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公告期屆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2、對於提出異議但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辦理商標註冊程序:
1、申請,商標註冊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所屬的商標局提出。
2、初步審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3、駁回申請,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4、異議,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5、復審,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當事人對商標局關於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6、爭議,已經註冊的商標,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7、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制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