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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用權可否轉讓

法律主觀:

第壹,商標權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訂立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之前,應先審查作為合同標的的商標專用權是否還在其有效期內,有效期還有多長,是否辦理了註冊商標續展手續等。這是為了防止某些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將已不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即沒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欺騙對方。第二,商標權轉讓必須按著法律規定的方法、程序進行、不得自行轉讓。商標所有權的相關問題1、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2、轉讓人用藥品、煙草制品以及其他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註冊商標,受讓人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對於受讓人用藥品註冊商標的,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對於受讓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註冊商標的,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對於受讓其他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註冊商標,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3、許可他人使用人用藥品、煙草制品以及其他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註冊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或者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不提供上述批準證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商標局責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準證明文件時,視為被許可人主體不合格,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無效。4、在簽訂商標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合同時,應審查對方是否具有相應資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按照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對等原則可以成為商標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合同的主體。對於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相對人不得與之簽訂商標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合同;如果簽訂手續已辦理完畢,則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或視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商標權可以轉讓,但是如果受讓方主體不適格的話也是不可以的,希望可以幫到需要幫助的朋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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