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期限的確定遵守兩個原則:壹個原則是壹次註冊有效時間有限制。我國註冊有效期限為自核準註冊之日起10年。另壹個原則是續展次數無限制,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限也是10年。可以連續續展。
壹、商標專用權期限是什麽意思?
商標權的期限也稱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標所有人在壹定的時間內對註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商標權的期限是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法律對於商標的保護並不是永久的,而是有壹定期限的限制。當然,在保護期限屆滿之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續展,這樣商標又會得到法律的保護。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計算應自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二、商標專用權的特點是什麽?
1、及時有效性行政保護相對於司法保護而言,突出的特點是效率高,這已被中外商標專用權人所認可。從受理案件數量來看,行政執法機關的受理量占案件總數的90%左右。特別是在采取處理措施方面,行政執法機關有權責令侵權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這非常有利於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在案件的處理結果方面,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時間壹般均快於司法判決,即使涉及疑難問題,需要向上級行政機關請示,由於同屬於壹個系統,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樣性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通過各種合法的行政執法手段對侵權嫌疑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如詢問、檢查、調查、責令封存等。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也體現了多樣性的特點,包括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及罰款等。行政執法機關還可以就當事人提出的責令賠償請求作出責令賠償決定。
3、主動靈活性行政機關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實行“依職權主動保護”與“依投訴被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有權對商標使用人的商標使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侵權嫌疑時,有權采取相應的行政執法措施。
4、分級管理性對商標侵權假冒案件的查處,行政執法機關壹般按照其管轄的行政區域範圍進行。商標專用權人或普通消費者發現商標侵權假冒等商標違法行為,壹般選擇到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或檢舉。作為全國商標主管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壹般不接受商標專用權人的直接投訴,而主要負責對全國商標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
我國對於商標的專用權期限有著明確的規定,在註冊之日起的壹定時間之內該商標的專用權專屬於註冊人所有,如果在此期間有違法的行為出現,需要商標註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超過了使用期限的,需要續簽,如果不續簽,就不再擁有商標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