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制度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雖然據歷史記載,中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標的國家,但只是壹種商標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經濟社會中出現的帶有商業經濟色彩的貿易行為的產物。
法律上的“物”
物的特征
須存在於人身之外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於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現代法上人只能為主體,而不能為客體。不僅人身不能成為客體,人身上的某壹部分包括各種器官在未與人體脫離前也不能成為物。以人身上的某壹器官為交易對象的,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人身的組成部分只有在與人體脫離後才可成為物。人死亡後已無生命,不為主體,因而屍體可成為物。
須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
只有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才為民法上的物。因為只有這樣的物,才能滿足主體的個體需要,才能用於交易。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強,物的範圍也不斷擴大。例如,電、熱、聲、光、氣等自然力,在不能為人實際控制和支配時不為物,而能夠為人力控制和支配後則成為物。
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須具有可使用性,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因為只有能夠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才可為主體所有,才可用於交換。不能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的實際需要的物,在法律上沒有意義。
須為獨成壹體的有體物
民法上的物壹般僅指有體物。所謂有體,是指具有壹定的形體,能夠為人的感官感觸到。民法上的物還須獨為壹體,即能夠單獨滿足人們的需要。如不能獨成壹體,則不能單獨用於交易,不為民法上的物。
物必須具有稀缺性
並非壹切能滿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為民法中的物。陽光和空氣能滿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況下卻不能成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於它們是無限地供給的, 不具有稀缺性。要成為民法中的物,除了須具有效用外,還必須具有稀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