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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小心註冊商標被“撤三”

由於通過商標轉讓獲得商標權的時間快、程序簡單和權利穩定等因素,越來越多的個人和企業傾向於以商標轉讓方式獲得商標權。商標轉讓中存在壹些風險,其中“撤三”是比較隱蔽的危險。

“撤三”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遞交撤銷申請。“撤銷註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的制定是為了節約商標資源,避免商標的閑置不使用,但是對於商標轉讓的受讓方,壹定要註意商標是否存在這種情況。如果商標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很有可能被競爭同行遞交撤三申請而撤銷該商標。

在壹起商標撤銷復審行政案件中,原告和合谷公司系壹家快餐企業,無意間發現河南壹家食品廠擁有壹件註冊在米、面粉等商品上的“良心”商標,該商標由漢字“良心”構成。和合谷公司通過協商,高價購得了該件商標轉讓,並向商標局辦理了核準轉讓。但新買到的“良心”商標剛投入使用不久,和合谷公司就收到了商標局壹紙決定,稱該商標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被撤銷了。和合谷公司通過多起訴訟維權,但仍未獲得支持。

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請撤銷的,商標註冊人應當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法院認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稱的“正當理由”,應當是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因此,該企業在法院中所述理由並不能成為商標法中的“正當理由”。因此,“撤三”中商標的實際使用並不在於使用的主體,主要是關註是否有實際使用的事實。

實際商標轉讓中,轉讓雙方很少在商標使用情況上進行溝通,受讓人也很少註意到商標是否實際使用過。因此,在註冊商標有償轉讓時,商標受讓人如果不主動查實上述情況,商標受讓者只能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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