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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1.商標權轉讓合同和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訂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任何壹方都應認真、全面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2.轉讓註冊商標合同的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得以該註冊商標為掩護為自己制造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3.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4.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否則,許可人有權終止商標許可合同。5.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商標註冊有效區域內,不得將轉讓的商標用於與受讓人的商品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上,但與受讓人訂立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的除外。否則,受讓方有權起訴原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侵犯商標專用權。6.被許可人通過商標許可合同取得商標專用權許可的,許可人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許可人也不得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如果被許可人通過《商標許可合同》獲得非獨占商標許可,許可人不僅仍有權使用其商標,還可以向任何第三人發放同樣的非獨占商標許可。7.未經商標所有人即商標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明確授權,商標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不得允許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8.商標權轉讓合同和商標權許可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仲裁解決。如果以上方法都不起作用,最終將通過訴訟解決。9.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許可合同的糾紛通過訴訟解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壹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的申請手續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註冊商標申請的,應當發給受讓人相應的證明,並予以公告。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未將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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