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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的知識在哪裏?

妳好。

商標轉讓是指商標註冊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商標轉讓壹般有以下幾種形式:合同轉讓、後續轉讓、因行政命令而轉讓。

商標轉讓

1.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並、兼並或者重組而轉讓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轉讓手續。

3.依法轉讓商標專用權的,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

4.轉讓商標時,需要轉讓手頭的近似商標。

轉讓或者轉移商標,應當填寫《商標轉讓/註冊申請書》。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未被核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者出讓。

基本流程1。商標轉讓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發放轉讓證書。

2.商標轉讓所需文件:

A.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

b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C.委托代理人的,提交轉讓方和受讓方分別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在受理大廳直接提交受讓方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D.申請轉讓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E.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當提供經翻譯機構簽字確認的中文譯本。

3.商標轉讓時間:大概需要6-10個月。

註意事項編輯

商標轉讓合同是指商標所有人依照法定程序將其商標轉讓給他人,受讓人享有商標專用權。

壹、審查商標轉讓合同的效力:

商標轉讓合同的效力審查主要審查合同是否無效或可撤銷,轉讓的商標是否為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是否為質押登記的商標:

1.審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2.審查被轉讓的商標是否是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是否是作為質押註冊的商標。在凍結期和質押期內,未經人民法院和質權人同意,該商標不得轉讓。否則,商標轉讓合同無效。

二、審查商標轉讓合同的條款:

1,合同標的。合同的轉讓方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受讓方限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2、商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標名稱、圖案、國別、註冊時間、註冊號、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以及商品或服務的名稱。

3.商標權的許可狀態。在商標權轉讓之前,經常會發生轉讓方已經將商標使用權許可給第三方的情況。為保護受讓人的利益,受讓人在簽訂合同前應明確了解轉讓商標的權利,並應明確約定轉讓商標的許可使用以及合同簽訂後受讓人是否仍需承擔與許可使用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4、商標權轉讓後,受讓人的權限。應當明確規定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者服務的類別和名稱)以及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理範圍。

5.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屬於永久性商標權轉讓還是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應當明確約定。根據轉讓的不同性質,受讓人享有不同的權利。

6.商標權轉讓的時間。根據商標轉讓性質的不同,轉讓的時間也不同。對於永久性商標轉讓,壹般約定在商標轉讓合同完成商標轉讓變更登記手續後,商標權正式轉讓給受讓人。對於商標權的非永久性轉讓,應當約定轉讓期限,約定轉讓方自轉讓期限屆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7.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及支付方式。該條款應明確約定轉讓費、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如果是涉外業務,還要考慮貨幣匯率和計算方法。

8.商標轉讓手續的辦理。明確約定雙方同時向商標局提交註冊商標轉讓申請,註冊商標轉讓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此外,還應約定變更註冊人的費用由誰承擔。

9.商品質量保證。商標權的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註的產品質量不低於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該商品的樣品,並提供制造該商品的技術指導或專有技術(可另行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還可以提供產品說明、產品包裝、產品維護法,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產品的客戶名單。在非永久性轉讓的情況下,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並有權檢查受讓方的生產和產品質量。

10,雙方的保密義務。應明確約定雙方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秘密的義務。

11.違約責任是保證債務履行、保護和救濟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與合同約定不壹致時,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違約責任的防範措施:

(1)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各種情形沒有明確約定,因此不能適用違約責任條款。

(2)以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違約形式,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計算依據,致使違約條款無法操作。

③將解除合同誤解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壹種形式或者錯誤地認為只要違約就可以解除合同。

(4)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12.關於爭議解決條款,壹般同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1)如果通過訴訟解決,每壹方為了自己的立場,應盡量同意受自己當地法院的管轄。

(2)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各方當事人因各自的原因,應盡最大努力同意其所在地仲裁機構的管轄。

13.關於法律適用的規定。在雙方都在不同國家的情況下,每壹方都為了自己的立場盡力同意適用自己的法律。

三、商標轉讓合同的常見法律風險:

(壹)、轉讓方應註意

1.明確受讓方限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限制依法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作為商標權的受讓人。

2.商標轉讓費應盡可能約定分期支付。如果簽訂合同,支付部分費用,其余費用在商標轉讓核準公告後支付。應當避免在商標轉讓核準公告後同意壹次性支付。

二、受讓方應註意的問題

1.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轉讓方依法享有轉讓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有效。商標註冊證作為合同的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讓方不能只依賴轉讓方提供的商標註冊證明,還必須調查轉讓方是否為商標註冊人。此外,還應了解商標註冊人的姓名地址是否與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姓名地址壹致。如果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與轉讓的商標註冊證上的名稱和地址不壹致,商標局將駁回轉讓申請。

2.為了防止消費者對不同的生產者或者服務者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同壹商標產生混淆和誤解。應當明確規定,商標所有人轉讓其註冊商標時,應當將其與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註冊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給同壹受讓人。

3.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後續商標轉讓不能影響在先許可的效力。被許可人可以在許可有效期內繼續使用該商標,從而對被轉讓商標的受讓人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商標權的許可地位應當明確約定。

三、轉讓方和受讓方應註意

1.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由於受讓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核準公告之日止未取得商標專用權,因此應明確規定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和義務。

2.應當明確,轉讓人和受讓人在辦理轉讓註冊商標手續時,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

綜上所述,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商標轉讓合同時,應對轉讓商標有充分的了解,並嚴格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最大限度地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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