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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近似商標不壹起轉讓有什麽後果?

商標轉讓近似商標不壹起轉讓有什麽後果?商標轉讓時需要簽訂轉讓協議,這是對轉讓雙方權益的保障,但是在轉讓的時候會出現很多問題。近似商標如果沒有壹並轉讓的話,也會有很多問題的。

部分轉讓問題是壹個比較隱晦的壹個問題,指註冊商標的轉讓人,未將與被轉讓商標相關的其他同類近似商標壹並轉讓給商標受讓人,並保留或隱瞞了壹部分與轉讓商標相近似的同類商標,會導致商標轉讓不成功。這就需要受讓人註意查找是否有近似商標沒有壹起轉讓。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從立法目的上看,要求近似商標壹並轉讓,是為了防止市場混淆和消費者誤認,規範的是市場秩序。在審理分割轉讓近似商標而引起的糾紛中,應當首先征求當事人意見,是否願意就壹並轉讓近似商標進行協商,在當事人協商壹致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轉讓有效。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壹致,則只能認定轉讓行為無效。在認定合同無效後,受讓人可依締約過錯,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在商標申請時,如果申請人申請的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局會予以駁回;即便是商標局未認定商標近似而予以初審公告,在先申請人仍可以在初審公告期間基於商標近似而提出商標異議;當然如果同壹主體先後申請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局會核準,因為同壹主體自身商標轉讓構成近似,並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而影響市場秩序。

但如果轉讓人在商標轉讓時只轉讓近似商標之壹,而保留其中近似商標,就會導致近似商標轉讓分屬於不同主體,這也會造成消費者的市場混淆,也正是如此,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近似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上述可以看出,近似商標壹並轉讓這也是法律上規定的,其實如果尋找正規的代理機構來進行操作的話,壹般情況下不會出問題或者是有提醒的。如果大家還有其他商標相關問題可以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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