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獲取商標的方式壹向都是商標註冊與商標轉讓,兩者各有所長也有限制因素。商標無效是指已註冊成功的商標,違法了《商標法》中的第十條、第十壹、第十二條規定,或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來謀取商標註冊的,被商標局宣告註冊無效的。另外構成無效宣告的類型還有很多因素,其主要包括:
違反絕對拒絕註意事宜: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法規,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標註冊;
違反相對拒絕註冊事宜:侵犯為註冊馳名商標,因業務關系搶註他人未註冊商標或搶註被代理人商標,含有虛假地理標誌的商標,與在先註冊商標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違反以先使用為補充的先申請原則的註冊商標,侵犯在先權或以不正當手段搶註知名未註冊商標。
商標無效的註意事項是?
商標宣告無效後會被商標局公告,會被視為自始至終都不存在的商標專用權;
對已執行或履行的判決、合同原則上無溯及力,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執行商標侵權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執行的商標侵權案的處理決定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不具有追溯力,如商標註冊人因惡意搶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後,自宣告無效之日起的1年內,與無效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都不核準註冊。
如何應對商標無效?
①商標局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並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商標申請人;
②商標申請人如對商標局決定不服,可自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復審;
③商標平生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當天起的9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商標申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3個月。
④商標申請人如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的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無效宣告在壹定程度上是可以進行挽回的,企業在面對商標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尋求壹定的證據結合專業人士的幫助使商標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