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協議。在商標轉讓的實際操作中大多數以書面協議約定,還應註意明確轉讓為有償或者無償,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
2、商標轉讓公證
正常來講,為保證商標轉讓順利進行,縮短商標轉讓周期,壹般都會進行商標轉讓公正。商標轉讓公正並非強制性的,如果遞交的轉讓協議沒有瑕疵,可以不進行公證。
壹般而言,目前涉及註冊商標轉讓需辦理公證的大致有兩類情況:
壹是當事人之間因互不信任而依托公證機構對轉讓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的;
二是商標管理部門認為轉讓行為存在疑點,要求轉讓人提供公證書的。
不過壹般商標轉讓時都會壹通遞交公正文件,因為商標局有可能會讓補交,造成轉讓辦理時間延長2至6個月。
3、公證後撤回轉讓
進行公證後雙方仍能撤回商標轉讓。是否公正與能否撤回並沒有直接關聯,只要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同意,轉讓商標都能撤回。撤回轉讓申請需要轉、受讓雙方同意,並在申請書上蓋章,也就是說,撤回轉讓商標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才可以,無法單方面進行撤回。
4、關於壹並轉讓 近似商標未壹並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如果對方不接受近似商標壹並轉讓,該條款會給我們帶來很大風險,因此前期不應給對方較大的款項。雖然對方無法單方面撤回轉讓商標,可是如果對方拒絕近似商標壹並轉讓的話,向商標局遞交的商標轉讓申請視為放棄。風險都是由於近似商標壹並轉讓原則帶來的,我們要想規避風險,在定轉讓合同的時候近似商標就得壹並轉了。如果最後對方拒絕近似商標壹並轉讓,造成商標轉讓申請視為放棄的話,我們會很被動。
5、商標轉讓完畢後,我們需要的保留的材料:
(1)有關本商標的全部文件原件: 商標申請代理委托書原件 商標註冊受理通知書原件 商標駁回或部分駁回通知書原件 商標復審代理委托書原件 商標駁回復審受理通知書原件 商標核準註冊證原件
(2)本商標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文件原件:
商標轉讓申請書原件
商標使用授權書原件
商標轉讓合同原件
商標轉讓代理委托書原件
商標轉讓公證材料原件
商標轉讓受理通知書原件
商標轉讓核準通知書原件
6、核準轉讓需要的時間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
商標局大概在半年左右就可以核準,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讓人才真正享有該商標專用權。現在轉讓的時間大致在半年到壹年之間。 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商標轉讓合同,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生效。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都需要提供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且蓋章有效。如果材料都是真實的,並經過了公證,壹般是沒有風險的。
如果材料有問題,執照不行,或者公章不是原來的公章,就可能導致轉讓不成功。最好將轉讓協議及轉讓方所提供的執照和蓋章進行公證,證明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