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就是能夠將壹個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同其他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誌。是壹個企業文化的表現形式。代表的是壹個企業的形象。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壹方的行為。對於成長型企業來說,新申請壹個商標到拿到註冊證壹般需要2至4年的時間,期間企業要生產經營、要銷售產品,同時會作大量的廣告宣傳,印制產品內外包裝,進行渠道建設。所需花費以數十萬計算。壹旦註冊失敗,帶給企業的損失不可估計。如企業將壹個已經註冊成功的現成商標通過代理機構轉讓到自己的名下,能夠在壹時間內擁有自己的商標到品牌創造。由此可以看出商標轉讓大大的提高了成功率,風險降低到最小,也使企業能迅速進入品牌化進程。那麽企業如何通過轉讓獲得商標呢?商標轉讓壹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1、合同轉讓: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壹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壹定的轉讓費用。
2、繼受轉讓:註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
(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
(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並或被兼並時的繼受移轉。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這種轉讓形式壹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裏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實踐中,大量的轉讓註冊商標都是以合同方式轉讓註冊的。企業通過轉讓獲得的註冊商標,應依法履行壹定的手續,且必須經商標局核準後,轉讓註冊才能生效。轉讓註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屬於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
商標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