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過程中需註意的事項
在進行商標轉讓時,不少人都會壹些細小錯誤導致商標轉讓失敗,在這裏需要提及壹下在商標轉讓時需要註意的壹些問題:
(1)未使用商標轉讓規定書件的;
(2)未填商標類別或是錯填的;
(3)未使用中文簡體填寫轉讓人、受讓人名稱和地址等;
(4)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未在委托書上蓋章或簽字的,或未填寫代理組織名稱的;
(5)未填寫註冊號或申請號,或填寫的註冊號有誤的;
(6)轉讓人、受讓人未在書式上簽字或蓋章的;
(7)商標轉讓成功之後,商標局不再核發新的商標註冊證書,將會下發壹份《商標轉讓證明》,該《商標轉讓證明》須配合原《商標註冊證書》壹並使用。如果該商標在當次辦理轉讓之前同時辦理過轉讓的,須同時提交之前商標局核發的《商標轉讓證明》;
(8)轉讓註冊商標時,商標註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壹並轉讓。通俗來說就是,如果註冊商標轉讓方同時持有其他跟待轉讓的商標構成近似或者相同的,必須壹並轉讓給受讓方,否則會導致該註冊商標轉讓不予核準。
(9)轉讓註冊商標時,需註意該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如果有效期即將到期或已經在寬展內(超出商標有效期半年內),必須盡快同時提交商標續展申請,否則該商標轉讓會隨著該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滿而失效,商標局將不會核準該註冊商標的轉讓申請。
(10)如果該商標轉讓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給受讓人發出補正通知(有代理機構的,會發送給代理機構;無代理機構的,會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掛號信方式發給受讓人),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壹般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通知後15天)。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該商標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商標轉讓的官方流程
(1)商標轉讓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2)國家商標局自收到轉讓申請文件到發出轉讓受理通知書的時間為1—2個月;
(3)自收到轉讓受理通知書起4-6個月時間,國家商標局對提出轉讓的商標進行審核;
(4)審核通過後刊登核準公告並發出《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
(5)商標轉讓流程壹般需要6-8個月左右的時間。
商標轉讓所需的材料
(1)《轉讓商標/註冊商標申請書》(需雙方簽字或蓋章);
(2)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企業需應提供蓋章版營業執照掃描件);
(3)轉讓方和受讓方分別出具代理委托書;
(4)註冊商標證書復印件;
(5)同意轉讓聲明(企業需雙方蓋章且法人簽字,個人只需簽字);
(6)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