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TradeNames,又稱:企業標識、廠商標識)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註冊時使用的企業名稱的壹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識和名稱,依法享有專用使用權。商號權屬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定義的工業產權範疇。通過合法註冊獲得的商號也受法律保護。
我國法律對商號權沒有明文規定,但在《民法通則》中對商號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商事主體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關,隨著主體資格而生與死。商號權具有精神財產權的屬性。根據國際上的壹般慣例,商號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是得到承認的。商號權人不僅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商號權,而且有權禁止他人重復註冊或者擅自使用、盜用自己的商號權,有權對侵犯自己商號權的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對於商號權的轉讓,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與法國法律類似:允許買賣、許可或抵押商號。
商號和商標密切相關,經常壹起出現在同壹種商品上。商號有時可以成為商標的壹部分或相同內容,但有時不是。商號和商標在功能和性質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現為:
(1)商標主要用於區分商品,代表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商標屬於知識產權;
商號主要用於區分企業,代表制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聯系在壹起存在。商號權具有名稱權,因此商號權與人或身份的關系更為密切。
(2)商標依照《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有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具有法定時效;
依照《公司法》或者《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事務所,享有同樣的專有權。其專有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轄的地理範圍內有效,與企業同生共死。
(3)在中國,商標權受專門的商標法保護;
商號權只受《民法通則》關於企業名稱權保護的規定保護。
(4)標有公司商號和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到另壹個國家時,銷售者需要在另壹個國家註冊其商標,但不需要再次註冊其商號。
當壹些企業將自己的商號註冊為商標,或者將註冊商標變更為企業商號時,商標與商號成為相同的內容或者是不可分割的壹部分。這是《商標法》、《公司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