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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權的理論淵源

商品化權始於傳統人格權中的隱私權。隱私權在美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沃倫和布蘭代斯在1890年寫的論文《隱私權》。在1902羅伯遜案中,原告是壹位年輕漂亮的女性,被告未經許可,在有關面粉的廣告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原告稱自己被認出後遭到嘲諷,感到非常羞愧。她嚇得臥病在床,請求法院發布禁止令,禁止對方使用她的肖像,並要求對方支付65438美元+05000美元的精神和身體損失。紐約州法院認為該法律毫無根據,不予支持。這激起了公眾的憤怒和輿論。1903年,州立法機關頒布法律,規定未經許可將他人姓名、肖像用於廣告或商業目的,屬於侵權行為,屬於輕罪。

1905年,美國出現“帕夫斯卡”案。法院認為,名人的肖像和姓名已廣泛出現在新聞媒體上,不存在“獨處權”,因此公開不會造成精神損害。顯然,傳統的隱私概念已經不能容納名人身份的商業價值,法律面臨變革。在1953《高地》壹案中,弗蘭克法官明確提出“肖像權”超越了傳統的隱私權,將其界定為壹種財產權,這是壹個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判決。次年,美國著名知識產權法學家Nemo教授發表了壹篇關於形象權的文章。名人需要的不是隱私的保護,而是身份中商業價值的保護,以及對自己身份中商業價值的支配權。至此,肖像權從隱私權中脫離出來,成為壹種新的知識產權。可見,形象權是法官在審理姓名權案件時,從各州普通法中“整理”出來的壹種財產權,然後逐漸納入成文法,學者們系統地討論了兩者的結合以確立形象權。

到1978,迪士尼公司的商品部已經銷售了帶有卡通人物名字和形象的商品,銷售額達到2.7億美元。1979年,與電影《星球大戰》中人物相關的產品達到100億美元。形象和角色商業化帶來的巨大商業利潤,由此可見壹斑。在暴利的驅使下,壹些廠商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名人或虛構人物的形象,享受所有利益。壹段時間以來,知名形象商業化權利之爭此起彼伏。近年來,知名形象商業使用權糾紛已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熱點和司法領域的難點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整個社會的商業化日益突出。國外學者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研究圖像的商業化,但至今沒有統壹的認識。

在美國,自從聯邦最高法院在1977中首次承認形象權以來,形象權壹直缺乏明確的定義。到目前為止,美國只有24個州制定了包含形象權的形象權法案或隱私權法案,目前還沒有關於形象權的聯邦法律。中國:從歷史上看,由於人口眾多,物質匱乏,短缺經濟在中國大部分時間占據主導地位。反映在社會意識層面,歷來重民輕商,商品經濟發展舉步維艱,原因在於中國長期以來的重農輕商。

直到近年來,隨著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我國關於擅自使用知名形象作為商標、字號或廣告的糾紛越來越多。知名形象的商業化已經成為壹種引人註目的商業活動,促使法律界人士關註這樣壹種權利,壹種基於知名度和美譽度而具有潛在商業價值的權利。圖像商品化權在中國沒有統壹的名稱。有的學者稱之為“形象權”,有的稱之為“姓名肖像廣告權”,有的稱之為“宣傳權”,等等。商業化形象的定義也是多種多樣的。有人將形象的客體(載體)分為兩類:壹類是大型商品化權,是指對為公眾所熟知並能產生公眾商業或營利使用需求的真人肖像、姓名、虛構人物、姓名、稱謂、語言等特征標誌的使用權;另壹種是小商品化權,僅指將作品中的人物用於商業用途的權利。

特征屬性

商品化權的特征

商品化權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形象為核心的權利上,它具有以下特征。

感知性、可識別性、可復制性、擴散性等特征類似於有形形式的知識產權,但也具有以下特征。1)形象意蘊的完整性。商業化的形象是表達主體個性特征的全部要素。明星姚明的商業化形象是指可以用來表明其獨特身份的完整要素,包括他的外貌、足球技術、運動生涯和其他使他出名的因素。在侵犯圖像商品化權的訴訟中,判斷壹個要素是否屬於圖像商品化權保護對象的基本要素是看該要素是否能表明壹個自然人。

這些元素在法律上被稱為“可識別元素”。壹個完整的虛構人物形象是由性格特征、情節和反應構成的。性格特征包括虛構人物的姓名、身份、外貌描述、性格等。劇情是指人物在特定生活環境中的經歷和故事。需要註意的是,形象的完整性也是壹種個性化的形象,無論是真實表現(真實人物)還是藝術塑造(虛構人物),它們都有實質性的區別,這是形象大眾化的基礎,也是形象商業化的條件。

2)形象的大眾化。形象的形成依賴於媒體的大眾傳播,這是成功傳播的結果。傳播的目的是吸引大眾,及時反映社會時尚、潮流和社會心理。心理學家認為,信息發送者的人格因素會作為信息的壹部分影響受眾,進而影響受眾對信息內容的識別。可以看出,這壹形象的形成體現了多種知識分子和人格因素在其中的傳播。形象的形成依賴於大眾傳播,大眾傳播形成的形象具有強大的傳播功能。目前社會流行的代言人就是最好的證明。代言人時代,媒體與形象互利共贏,關系日益密切。

3)形象的口碑。形象必須有壹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才能聚合成美譽度,這是形象商業化的前提。這個特征不需要法律來設定,往往是市場對商業化形象本身的要求。這主要是因為不知名的人物、角色或機構形象,商業開發價值低,難以給商家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

對於真人來說,其知名度表現在相關領域的廣泛認可度和對大眾的相當影響力。這裏的知名度其實是壹種可以商業化的名聲或口碑。對於虛構人物來說,其知名度的形成有賴於媒體的廣泛傳播,能夠產生良好的公眾效應。虛構人物的流行是其對象在文學、藝術、電影、電視等領域的大眾傳播所形成的公眾效應。真實人物或虛構人物的形象流行屬於人格權和著作權的範疇,但由於其對市場消費者的影響和對商業用途的出借,超出了原有的領域,出現了形象商品化的問題。

4)形象的親和力。形象商業化是指相關主體對知名形象的商業利用。權利人使用自己的或虛擬的圖像,或其他人以合理的對價獲得或被允許使用該圖像。其目的不限於形象本身的知名度和創意,而在於形象在市場上的影響力,以滿足消費者的心理或精神利益。

總之,這種影響力可以給附在形象上的商品增加價值,壹種無形的價值或體現在精神上的美感,給人以審美上的愉悅,給形象的使用者帶來壹定的商業優勢。在日本,形象的商業化被描述為形象對顧客的“吸引力”。有人認為,除了名人之外,人、動物以及漫畫、漫畫等其他物體都有可能成為商業形象權的客體,前提是“對顧客有吸引力”。

5)形象影響力的商業化。在經濟生活中,形象的商業化有多種形式,如在廣告、商品包裝和裝潢中使用形象,將形象改編成其他形式的作品或制作立體形象出售,將形象註冊為商標或企業名稱等。形象權的實際功能在於,通過權利形式,權利人可以商業性地使用知名的現實人物和虛構人物的形象因素,使其在人格權和文學藝術創作範疇的影響力異化,轉化為其他商品市場,從而吸引消費者。管理商業化的形象就是管理其影響力。總之,無論哪種形象因素被商業化,上述形象的原有功能(或個性標誌識別或藝術個性欣賞)都會發生變化,使原有功能產生附加功能,價值形式增加。形象商品化權的實現可以增加權利人的收入,從而認可和鼓勵權利人的創造性勞動,為知識產品的創造性提供動力。

商品化權的屬性

近20年來,圖像商品化權受到了我國法學界的關註。大多數學者主張,法律應當創設商品化權,使之成為法定權利。但這壹權利應該歸屬於哪個法律部門,學者們眾說紛紜,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版權理論、準版權理論、商譽權、合成理論、新人格權理論、無形財產權理論和新知識產權理論。形象因素多與創作活動有關,尤其是虛構的人物形象,是作者創作智力成果(作品)的重要組成部分。真實的角色形象即使要商業化,也必須是知名度高的,而知名度往往來自於努力和大量的智力勞動。比如壹個明星球員高超的球技,來源於他的努力和天賦。況且球技本身就是智慧和汗水的結晶。因此,仔細研究後,現實人物的商品化權也可以歸於知識產權領域。要成為商業化權利的客體,也就是商業化的載體,關鍵是要求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激發大眾消費需求。可見,商品化權是超越原有知識產權的新型知識產權,是原有知識產權加入後的權力。

商品化權是壹種以智力勞動為形象基礎的權利,它是在商品經濟的催化下發展起來的。它起源於人格權領域,知識產權領域是商品化權的來源。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知識產權客體都能產生商品化權。它必須是那種已經被大眾傳播,被社會認可,具有壹定知名度和美譽度,對大眾有吸引力,能夠產生心理消費需求的物品,所以它具有商業化的潛力。可見,商品化權是壹種“新知識產權理論”,是壹種後發的知識產權,屬於知識產權的權利譜系。

從知識產權的範圍來看,商品化權也可以找到壹個間接的基礎存在於其中。《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將“知識產權”的範圍界定為八個方面,最後壹項是“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因智力活動而產生的壹切其他權利”。商品化權是來自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的知識活動的權利。商品化權是壹種衍生的知識產權,是壹種沒有物質實體的無形財產權。既然是無形財產權,它就具有壹般財產權所包含的兩個特征:

第壹,權利所體現的生活利益具有經濟價值,可以從經濟上評估;

第二,權利可以轉讓。它還具有無形財產的特征,具有排他性、時間性、地域性、確認性和評價性、功能性使用的社會屬性和非物質化、傳遞性、擴散性和可復制性的自然屬性,可以在載體上物化。商品化權是無形財產權中的壹種新型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特征。

商品化權的客體

研究壹種法律權利現象,關鍵是要準確理解它的對象。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作為民商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商品經濟關系,在近代已經演化到高度發達的水平。市場的觸角可以延伸到壹切可以被視為財產的物質和無形的物體,商業化的結果就是產權客體的泛化。商品化權的客體是商品化權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客體。學術界對商品化權的客體沒有統壹的看法。

總的來說,有三觀。壹是“名論”。持這壹觀點的學者指出,任何能夠增強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並在投入商業使用後給商家帶來利潤的現實人物、虛構人物、形象及其他財產的名稱,都可以成為商品化權的客體。這種觀點的明顯不足是混淆了商品化權的載體和客體。第二種是“聲譽論”或“善意論”,這兩種理論的內涵大致相同,都是國內大多數學者認可的。商業上使用的物體總是與壹些抽象的概念聯系在壹起。當消費者看到商品、服務或宣傳中使用的這些角色形象、名稱、片段或標誌時,會不由自主地將其與背後的抽象概念聯系起來。吸引消費者的正是這個抽象的概念,商品化權的客體就是這個抽象的概念——信譽。在本文中,名譽不當的方面,前面已經分析過了,這裏不再贅述。

商品化權的客體是由壹定知名度和美譽度聚合而成的壹種聲譽。這種口碑能讓大眾產生消費需求,所以對大眾有吸引力。是名稱、角色、logo等形象為大眾所熟知,能夠激發大眾的消費需求。以壹定的知名度、美譽度、吸引力為特征,依附於角色、名稱、片段或標誌等形象。當消費者看到這些形象用在商品、商品包裝、服務或廣告中時,會不由自主地將其與固有的內容聯系起來,從而喚起內心的情感,產生精神。而這些人物、姓名、片段、標誌等形象只是商業化權利客體(名譽)的客體(載體)。

因為聲譽在判斷壹個東西能否成為商業化的形象上意義重大,實際上他們的判定是主觀武斷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法官的知識結構、經驗、法律素養都不壹樣。同樣的事實可能導致不同的結論。因此,在加強司法知識、文化、心理建設的同時,建議在確定普及度時,把群眾路線和專業路線結合起來。引入民意測驗、民意調查和專家鑒定等有利的輔助手段審理案件,以認定人物、動物形象、著名作品名稱、片段、聲音、印章、標誌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吸引力,而不是法官或合議庭的主觀臆測和法律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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