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以壹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來判斷。如果這種行為足以誤導普通消費者,則構成欺詐。如果這種行為不足以誤導壹般消費者,個人消費者應當證明自己有誤解,主張欺詐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時,壹般會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要求消費者有實際損失或損害才能認定消費欺詐。只要經營者的行為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認定為欺詐。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的主觀故意。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欺詐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從字面理解,欺詐就是掩蓋真相,誤導消費者。“欺詐”壹詞本身已經揭示了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因此,在以下六種情形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或者故意誤導消費者的,屬於欺詐行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銷售無效、變質的商品,偽造產地的商品,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偽造或者變造商品。 如果遇到商業欺詐,記得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
法律客觀性:
商品買賣糾紛產生的原因很多,很多正是因為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的虛假信息宣傳。在實際銷售過程中,他們避重就輕,避重就輕。在此,本文總結了壹些商品房銷售的欺詐手段,供購房者參考。1.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在商品房尤其是期房的銷售過程中,廣告往往是引起消費者購買欲望和做出購房決定的促成因素。《廣告法》規定,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開發商發布虛假廣告信息,無疑是以虛假信息誘導對方意思表示的欺詐行為。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或廣告中的承諾,應認定為欺詐。2.商品房開發許可證不全且未告知消費者商品房開發必須嚴格依法辦理各類審批手續,依法取得各類批準證書後方可開工建設和銷售。由於證照不全的建設項目屬於違法建設,通常無法為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這不僅直接導致購房者無法實現其購房目的(無法取得權屬證書和所有權),而且對社會穩定和房地產市場發展危害極大。依法依規開發,是法律賦予開發商的義務。開發商未依法取得開發項目所需的各類證照,未如實告知消費者,未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僅違反了房地產開發銷售的相關管理規定,而且因未盡到告知義務,對消費者構成欺詐。3.住房面積在縮小,短期住房面積減少。開發商可能直接占用消費者的財產(資金短缺)。因為建築施工強調嚴格按圖紙施工,面積不足只能是開發商有意為之(政府規劃變更除外)。考慮到施工過程的復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設定的3%的允許誤差值,如果面積不足超過允許範圍,應認定為欺詐。4.因建築或裝修材料等引起的商品房質量糾紛。房屋建築和裝修涉及的材料種類很多,各種材料的優缺點差別很大。工程建設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現象屢見不鮮。這種行為不僅造成房屋質量和裝修質量差,而且使買賣雙方利益明顯不對稱,消費者遭受巨大利益損失,還可能嚴重影響房屋安全。這種情況可以分別處理:材料劣質但不影響房屋整體安全和使用的,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如使用劣質地板)可以判雙倍賠償;使用的基礎建築材料存在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存在安全問題且難以修復的,應當以全屋價款為基準判定雙倍賠償。當然,詐騙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隱瞞真相,制造假象的詐騙;(2)欺詐使當事人陷入錯誤;(3)必須存在故意欺詐行為;(4)實施欺詐的人是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可以表現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誤導性陳述,也可以表現為重大遺漏或不當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