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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商標是表明商品產地的標誌,可以區分不同企業生產的相同或相似的產品。《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對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擇、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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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所謂服務商標,是指服務提供者為了將自己的服務與他人的服務區分開來而使用的壹種標誌。這裏所說的服務是指無形的服務,如廣告、保險、銀行、房地產、交通、音像出租、餐飲等行業提供的服務。服務不僅限於營利性服務,還包括非營利性服務,如醫院、學校等非營利性機構提供的服務。
根據用途的不同,商標可以分為防禦商標、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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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性商標。防禦性商標是註冊人不僅不使用,而且禁止他人註冊或使用的商標。防禦性商標制度是保護馳名商標的特殊措施,但在我國尚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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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證明商標由有能力檢驗和監督商品或服務的組織控制,並由除它之外的人用來證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或服務標誌,如皮革標誌、綠色食品標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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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集體商標是指工商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成員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於同壹組織。集體商標註冊人的所有成員都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但必須按照集體商標使用規則辦理必要的手續。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2號第七條、第十二條規定,集體商標不得由非集體成員使用,不得轉讓。
根據知名度和保護範圍,可分為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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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普通商標,只有註冊商標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最後註冊的商標壹般不受法律保護。馳名商標無論註冊與否,都可以受到法律保護。但是,與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相比,註冊的馳名商標往往可以得到更大範圍的保護。